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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航招飞福建厦门初检12月22日进行

来源:2exam.com 2014-11-26 17:23:02

2015年南航招飞初检将于1222进行
 
经国家教育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同意,南方航空公司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委托,将在福建省2015届高中毕业生(含往届生)中招收45名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全部为南方航空公司定向委培生,学制本科4年。详细情况可查询报名网址:http://job.csair.com。厦门考生的初检工作将于12月22日进行,有关事项如下:
一、招生对象
参加2015年福建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男性高中毕业生(文理科兼收),外语限考英语。
二、报名条件
1.符合2015年高考报名条件。
2.年龄十六至二十周岁 (截至1995年8月31日);未婚。
3.身高:168厘米以上;左右眼裸眼视力皆不低于0.3(环形C字表,约相当于E字表的4.6);体重符合民航招收空勤学生体重标准;无精神病家族史,癫痫病史;无乙型肝炎表面抗面(HBsAg)阳性等体检要求。
 
4.符合民航招飞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和背景调查要求。 
 
三、初检安排 
 
初检时间:2014年12月22日(周一)上午8:30-11:30。
 
报到时间:集美海沧区考生:8:15;同安翔安区考生:8:45;思明湖里区考生:9:15。
 
初检地点:厦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大楼三楼;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火炬二路269号(三中旁边)。
 
四、其他事项
 
1.有意报考的考生请填写报名表,在规定时间持招飞报名表、2张证件照、身份证件参加初检。
 
2. 南方航空公司招飞咨询电话:020-86123442、020-86631175,厦门市招办咨询电话:0592-5703107(电话接听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
 
附:1.2015年度民航招收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报名表
 
2.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厦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
 
 
 
 
 
 
 
 
 
 
 
 
 
 
 
 
 
 
 
附件1:
 
2015年度民航招收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报名表
 
市      县(区)        学校           考生号           科类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一寸
免冠
照片
家庭
地址
  政治
面貌
 
联系
电话
1.
2.
身份证号  
家长
意见
 



上期
期末
成绩
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政治 地理 历史 班主任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考生身体情况(考生填写) 身高 厘米 体重 公斤
裸眼视力 左: 右:
是否患有传染性
疾病
  是否色盲
或色弱
 
初检(南航或深航填写) 眼科   外科  
考生
须知
1.高中应届毕业生由班主任填写上学期期末成绩;
2.报考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报名面试;
3.参加报名面试学生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一寸免冠照片1张;
4.符合条件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并征得家长同意后填写此表。考生可根据本报考意愿将此表交与南航或深航;
5.此表复印有效,凭此表参加面试。
                                       
 
 
 
附件2:
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身体条件自荐标准
1.   身高不应低于168厘米。
2.   体质指数(BMI)不应>24或<18.5。注:BMI=体重(kg)/身高(M2)
3.   任何一眼裸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3;不应有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史;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4.   不应有精神障碍、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5.   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6.   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7.   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
8.   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9.   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血压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10.            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11.            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12.            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如:肺结核。
13.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14.            不应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5.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16.     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不应有嗅觉和听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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